※為選拔在各工作領域有卓越表現、足為表率之人員,請依下列規定辦理旨揭推薦作業: (一)遴薦資格條件:
請切實依選拔要點第3點及第4點規定推薦適當人選,事實表資料內容以最近3年(112至114年)內之
事蹟為主。
(二)遴薦原則及注意事項:
1、各機關(構)學校推薦應經公開評審程序,並本寧缺勿濫原則及優先推薦基層人員(含基層主管)
,以鼓勵基層同仁士氣;另為深化性別平權觀念,併請考量性別比例衡平性。
2、為期獲獎人員事蹟與精神能發揮影響力,並鼓勵公務人員見賢思齊,各機關(構)學校所推薦
之人員,於薦送後至教育部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函知人事處;如有
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應報請撤回其遴薦。
(三)請於115年2月9日(星期一)前將薦送人員之審查事實表(附表1及附表2,正本1份,A4大小,並
以迴紋針或長尾夾固定,勿以訂書針裝訂)及證明文件逕送教育部人事處,另核章後pdf掃描檔併請
依限寄至承辦人電子信箱kate1230@mail.moe.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