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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環保局來文依環境部「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督促落實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

2026-07-30 瀏覽數: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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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環境部「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二、(一)及三、規定,本市飲料店包含攤商(舖、販)自112101日起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先予敘明。

二、如活動或市集內飲料店包含攤商(舖、販)等有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情形,將違反資源循環推動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39條第1款規定應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三、敬請貴機關主辦或委辦活動或市集時注意相關規定,並督促飲料攤商落實旨揭規定,避免違規情形發生。


衛生組11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