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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

2026-03-18 瀏覽數:22
SDG17
一、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
  區作業要點」第4點,並自中華民國115年3月1日生效。

二、檢附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
  作業要點」第四點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