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配合「因應少子女化對策2.0-好孕三方案」政策之擴大生育補助方案,行政院以114年12月31日院 授人給字第1144002466號函修正「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生育補助規定及該總處以同年月日總
處給字第11440024671號令訂定「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均自本
(115)年1月1日生效。
二、補充說明發給方式:依本要點第5點第1項規定略以,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金額未達
新臺幣(下同)10萬元時,發給本差額補助;補助金額以10萬元扣除公保生育給付之差額計算,並與生
育給付合併發給為原則。所稱「合併發給」係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
理核發事宜,被保險人無須另提出申請。
三、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公教人員生育補助常見問答集」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