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命令】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2025-12-30 瀏覽數:77
SDG17
一、配合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第3條、第11條及第12條修正條文業奉總統114年11月19日令公
  布,並自同年月21日生效,同法細則增修另予考績累計任職達6個月之計算方式及所稱因育嬰留職停
  薪辦理之另予考績之認定標準等。

二、檢附考試院民國114年12月18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