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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所稱「現職機關」及擬調任「其他機關」之所在地

2025-11-05 瀏覽數:53
SDG17
銓敘部令以,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所稱「現職機關」及擬調任「其他機關」之所在地,得以

當事人於該機關實際任職之辦公場所所在地予以認定與子女實際居住地是否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