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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修正公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之1

2025-09-22 瀏覽數:37
SDG17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之1業經總統於民國114年8月1日修正公布;檢附修正條文1份,上開修正條文已刊
  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802號(另見總統府網站公報系統)。

二、條文係自公布日施行,主要係修正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以下簡稱派用條例)廢止
  後,臨時機關原依派用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者,於該條例廢止滿
  9年之翌日起,得分別於該條例廢止滿9年之日任職隸屬之中央三級與所屬機關間,或隸屬之直轄市政府
  所屬一級機關與所屬機關間適用原派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繼續派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