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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勞動部「大陸地區工作禁止事項」宣導資料
202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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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刊登大陸地區勞務廣告: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34條第1項規定:「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同條第4項規定:「第1項廣告活動之管理,除依其他廣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得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下稱陸委會)會商有關機關擬訂管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第89條規定:「委託、受託或自行於臺灣地區從事第34條第1項以外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之廣告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者,或違反第34條第2項、或依第4項所定管理辦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前項廣告,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或持有,得沒入之。」
陸委會依前開規定訂定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第5款規定略以,未經許可之大陸地區勞務,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委託、受託或自行於臺灣地區從事兩岸條例第34條第1項以外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之廣告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依兩岸條例第89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二、禁止仲介國人赴陸就業:
兩岸條例第35條第2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商業行為。但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公告應經許可或禁止之項目,應依規定辦理。」第86條第4項規定:「違反第35條第2項但書規定從事商業行為者,處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屆期不停止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
經濟部依兩岸條例第35條第2項但書規定公告之「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公告項目表」,將「從事臺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就業之人力仲介業務」列為禁止類。
就業服務法第34條第2項前段規定略以,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第65條第1項規定略以,違反第34條第2項規定者,可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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