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配合「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114學年度第1學期資料報送時程,請本校同仁配合於114年9月19日(星期五)下班前申請完竣。
二、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需繳驗證件:
(一)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含另名子女開始就讀國小一年級)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二)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又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得以其足資證明繳付學費(支付)事實之證明文件,併附原繳通知單申領。
三、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 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一)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
(二)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三)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四)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五)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六)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四、另提醒同仁教育部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拉近方案係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差額新臺幣(以下同)3.5萬元/學年、高中全面免學費等措施,基於政府學雜費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學生若同時具有各類就學費用減免辦法或其他部會助學補助等方案之資格,得依當事人意願自行擇一擇優辦理學雜費補助。如註冊繳費單上仍有「行政院學雜費減免」文字,仍請同仁洽請學校更換註冊繳費單,或將是項補助繳回學校後,始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五、檢附「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及「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各一份,請同仁自行下載參閱運用。
六、人事室網頁另掛有「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同仁亦可多加用。捷徑:【行政處室】→【人事室】→【檔案下載】→【24-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