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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與國內出差旅費之交通費應本不重複請領原則,並補充說明住宿費及雜費之處理原則

2025-12-06
法規
SDG16
一、重申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與國內出差旅費之交通費應本不重複請領原則:
  現行國旅卡檢核系統尚無法區分並排除公務人員出差以國旅卡刷卡墊付之交通及住宿等差旅費,公
  務人員於確認休假補助費申請表時,對於不符合規定之刷卡消費,亦應主動刪減,再行辦理後續補
  助費申請事宜。

二、住宿費及雜費之處理原則:
  (一)住宿費:
    交通費與住宿費皆屬因公出差實際發生之支出,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以下簡稱報支
    要點)規定,應於報支上限範圍內覈實報支,鑑於兩者費用性質相同,爰住宿費宜比照前揭
    交通費處理原則,由當事人本誠信原則,就休假補助費及出差旅費擇一請領。
  (二)雜費:
    1、依報支要點規定,雜費每日上限400元,各機關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於該要點所定
      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者(如以公里數、小時數或出差地點等據以計支),依其規定辦理。
    2、查雜費係供出差人在外業務聯繫電話費、傳真、影印、短程車資及購買車票手續費等雜
      支之用,項目金額小、數量繁,基於成本效益原則,且為提升行政效率,爰不論實支金
      額多寡,均採定額報支方式辦理,並得在上開每日400元範圍內自行訂定報支規定(如半
      日、出差距離10公里按半數支給)。
    3、基於雜費屬定額報支,與交通費、住宿費報支方式不同,爰倘經機關認定屬出差,可依
      報支要點規定支領,應無與休假補助重複支給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