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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留職停薪期間赴陸應申請許可

2026-08-06
SDG16
一、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11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爰公
  務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屬公服法第2條規定之人員,自應依許可辦法及赴陸作業要點規定,向內政
  部申請許可或經服務機關同意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二、至「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亦適用公服法,其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申請留職停薪期間赴大陸者,
  亦應依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人員仍有公服法之適用,赴陸應依規定申請許可或完成相關程序,避免
  因未申請許可致無法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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