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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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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教師如有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實習期滿補實後須於1140605起10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採計為公校年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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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退撫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 二、復查本部80年1月28日台(80)人字第04991號函及81年2月17日台(81)人字第08189號書函略以,師範校 三、茲以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均應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始得採計為退休年資,爰針對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 四、同仁如有上述需購買年資情形,請儘速向人事室洽詢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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